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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出口贸易指南

食用菌出口资质

一般资质

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特殊资质

食用菌(栽培的)种植基地需向海关办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包装、加工厂需向海关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若出口至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则种植基地需要单独申请供港澳蔬菜基地备案,加工企业需申请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以上备案通过网上办理。

网址: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2.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办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

所需资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原件);

5.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04

食用菌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过程中***主要的障碍。我国食用菌主要出口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发达***和地区,由于生产方式和标准指标差异等原因,我国食用菌产品在出口中往往受到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表1)。

发达***和地区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成为我国食用菌出口的主要瓶颈之一。

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表2)中规定了适用于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有70项,涉及70种农药,总数上超过了cAc限量指标总数,但与欧盟(470项)、日本(草菇236项、花菇238项、其他菇类237项)等***和地区相比,有残留限量的农药数量明显偏少。

国内外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1.中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的比较(表3)

2.中国与欧盟标准的比较(表4)

3.中国与美国标准的比较(表5)

4.中国与日本标准的比较(表6)

5.中国与韩国标准的比较(表7)

企业应对小建议

紧盯国际技术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提升食用菌产品品质。必须严格按照国际质量认证体系进行生产。同时,企业要加强对食用菌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通过对食用菌生产企业进行食用菌用药领域的技术指导及培训,***限度解决食用菌农药成分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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